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鼓励社会公众积极举报市场监管领域重大违法行为,推动社会共治,维护市场经济良好秩序,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市场监管领域重大违法行为举报奖励暂行办法》(国市监稽规﹝2021﹞4号)等市场监管领域相关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市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含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下同)受理社会公众(以下统称举报人,应当为自然人)举报属于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职责范围内的重大违法行为,经查证属实结案后给予相应奖励,适用本细则。
本细则所称重大违法行为是指涉嫌犯罪或者依法被处以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吊销(撤销)许可证件、10万元以上罚没款(包括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价值总和)等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
地方性法规或者地方政府规章对重大违法行为有具体规定的,可以从其规定。
第三条 举报下列违法行为,经查证属实并结案,且构成重大违法行为,本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认定需要给予相应奖励的,按照本细则规定执行:
(一)违反食品、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特种设备、工业产品质量安全、反不正当竞争、禁止传销、价格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重大违法行为;
(二)具有区域性、系统性风险的,或者具有较大社会影响、严重危害人民群众人身、财产安全的重大违法行为;
(三)涉嫌犯罪移送司法机关被追究刑事责任的违法行为。
第四条 举报人可以通过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公布的接收投诉举报的互联网、电话、传真、邮寄地址、窗口等渠道,向本市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举报市场监管领域重大违法行为。
第五条 举报人可以实名或者匿名举报。
实名举报应当提供真实身份证件和有效联系方式。
匿名举报人有举报奖励诉求的,应当承诺不属于第十条规定的情形,提供能够辨别其举报身份的信息作为身份代码,并与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专人约定举报密码、举报处理结果和奖励权利的告知方式。
第六条 本市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举报奖励管理制度。做好举报奖励资金的计算、核审、发放工作。
第七条 举报奖励资金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纳入本级预算管理,并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