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举报分为三个等级:
(一)一级举报。该等级认定标准是提供被举报方的详细违法事实及直接证据,举报内容与违法事实完全相符,举报事项经查证属于特别重大违法行为或者涉嫌犯罪;
(二)二级举报。该等级认定标准是提供被举报方的违法事实及直接证据,举报内容与违法事实完全相符;
(三)三级举报。该等级认定标准是提供被举报方的基本违法事实及相关证据,举报内容与违法事实基本相符。
确定举报等级可综合考虑涉案货值、社会影响程度等因素。
第十二条 有罚没款的行政处罚案件,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根据举报等级,按照下列标准计算奖励金额:
(一)属于一级举报的,按罚没款金额的5%给予奖励。按此计算不足5000元的,给予5000元奖励;
(二)属于二级举报的,按罚没款金额的3%给予奖励。按此计算不足3000元的,给予3000元奖励;
(三)属于三级举报的,按罚没款金额的1%给予奖励。按此计算不足1000元的,给予1000元奖励。
无罚没款的案件,一级举报至三级举报应当分别给予5000元、3000元、1000元的奖励。
第十三条 每起案件的举报奖励金额上限为100万元,根据本细则第十二条规定确定的奖励金额,不得突破该上限。
第十四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已经实施行政处罚再移送司法机关并追究刑事责任的,或者未实施行政处罚移送司法机关并追究刑事责任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据本细则第十二条的规定,分别不同情况给予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