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负责举报调查办理、作出最终处理决定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举报查处结案或者移送追究刑事责任后,由办案机构在15个工作日内,对于符合本细则规定奖励条件的举报人,以书面、电话、电子邮件等方式,告知其享有获得举报奖励的权利。
电话、电子邮件等方式告知的应当做好相应记录。
第十六条 举报人应当自被告知其享有获得举报奖励权利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填写《举报市场监管领域重大违法行为奖励申请表》,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的奖励申请。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据举报人奖励申请,启动奖励程序,逾期未申请的,视为主动放弃。
第十七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案机构,应当在接到奖励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填写《举报市场监管领域重大违法行为奖励审批表》,列明举报内容,提出举报等级、奖励标准和金额的建议,经办案机构负责人、财务机构负责人审核后,连同《行政处罚决定书》《结案审批表》等案件材料,报送分管执法办案工作和财务工作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审批。奖励金额较大的,按财务管理制度规定的审批权限,报送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主要负责人审批,或者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集体审批。
单笔拟奖励金额50万元以上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案机构应当在完成前款规定的审批后,按下列程序确定,审批时限可延长30个工作日:
(一)市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拟作出举报奖励的,市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财务机构以市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名义函商本级财政部门;
(二)市级市场监督管理执法办案机构拟作出举报奖励的,提请市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财务机构以市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名义函商本级财政部门;
(三)区(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拟作出举报奖励的,由本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财务机构以本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名义函商本级财政部门;
第十八条 举报等级、奖励标准和金额等一经审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案机构应当在30个工作日内将举报奖励决定告知举报人。
第十九条 举报人对奖励金额有异议的,可以在奖励决定告知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实施举报奖励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出复核申请。实施举报奖励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告知举报奖励复核结果。
第二十条 自收到举报奖励决定告知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实名举报人由本人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财务机构提供有效身份证件以及实名银行卡卡号,领取奖励。举报奖励复核的时间不计入该期限内。
匿名举报人由本人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案机构提供身份代码、举报密码以及领取奖励银行卡卡号,由办案机构核实身份后,将匿名举报人的领取奖励银行卡卡号提供给财务机构,领取奖励。
特殊情况可适当延长举报奖励领取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0个工作日。举报人无正当理由逾期未领取奖金的,视为主动放弃。
第二十一条 实名举报人委托他人代领举报奖励的,受委托人须提供举报人授权委托证明、举报人和受委托人的有效身份证件以及受委托人实名银行卡卡号。
匿名举报人委托他人代领举报奖励的,受委托人应当提供授权委托证明、匿名举报人身份代码和举报密码、受委托人有效身份证件以及领取奖励的银行卡卡号。
第二十二条 奖励资金的支付,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执行。